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活动,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OD体育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既包括课堂教学课程,也包括非课堂教学课程。在本办法中,“全日制本科生”简称为“学生”。
第二章课程考核
第三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所选课程和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环节的学习,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四条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形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论文写作等。必修课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第 12 周可以通过所在教学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的主要依据。
重修、缓考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应与相应课程正常考试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相同,不得降低要求。
学生根据我校与其他院校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考核内容、要求、标准按开课学校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的考核人员应提供明确的课程考核标准。考核的标准应具有足够的区分度。
第九条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进行评定,采用等级制进行最终登记。
任意选修课的成绩采用合格( P )、不合格( NP )两级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
非课堂教学课程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5 级评定和最终登记。
第十条百分制与等级制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
等级制 |
百分制 |
等级制 |
成绩 ≥95 |
A+ |
95>成绩 ≥90 |
A |
90>成绩 ≥85 |
B+ |
85>成绩 ≥80 |
B |
80>成绩 ≥75 |
C+ |
75>成绩 ≥70 |
C |
70>成绩 ≥65 |
D+ |
65>成绩 ≥60 |
D |
60>成绩 |
F |
|
|
第十一条课堂教学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也可以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仅根据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决定,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但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 40 %。
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可以是考勤、作业、论文写作、课堂讨论等,并应保留相关书面记录或原始材料,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勤应保留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因残疾或患病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上普通体育课,符合上保健体育课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学习,成绩登记时注明“保健体育”。
第十四条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讲授内容均作为一门课程在该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考核并进行成绩登记。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请假并获得批准。任课教师考勤累计达到 3 次(含抽查)未到课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擅自参加考核的,该课程取得的成绩无效。
学生是否缺席教学活动及缺席的数量由任课教师通过考勤、作业等方式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未办理注册手续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该课程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否则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家庭变故、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境外实习或外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比赛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要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及时通知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并在事后 3 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的课程必须重修(即参加低年级同专业课堂教学活动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班学习)或重考(即参加低年级同专业期末考试)以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十九条学生旷考,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 0 ”分记。
第二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经教务处认定后,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违纪、作弊、无故缺考者必须重修相应课程以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不得重修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学生参加重修所取得的成绩按 D 登记;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 2 次。
第二十二条体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组织开设体育重修班。
第二十三条因平均学分绩点不足 1.5 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毕业后 2 年之内回校重新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可申请免修高年级的某门课程,直接参加考核。免修考试符合要求者所取得的成绩应如实登记并计入该学期学分绩点;免修考试不符合要求者所取得的成绩不列入学生成绩档案,不计入学分绩点(详见《OD体育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校发 〔 2006 〕 243 号)。
第二十五条转入学生在外校已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缺失的课程应重修或重考以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 5 天之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并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登记表》送交所在学院。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无故未按期完成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课程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查阅试卷申请,具体程序为:学生提出申请书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组织包括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管理人员、任课教师等人在内的复核小组,对课程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的考核由教务处在课程结束后统一安排。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应按照学校安排做好监考等相关工作。
任意性选修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考核。
非课堂教学课程由各学院或教学活动组织单位负责考核。
第三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和各学院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课程考核的结果,按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根据我校与其他院校签订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在学生成绩登记卡中登记。跨校修读所取得的学分视作任意性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及其他学分均在学生成绩登记卡中登记。创新、创业学分及其他学分视作任意性选修课学分,但冲抵总数最多不超过 5 个学分。
第三十二条各类非校内考试所取得成绩一律不在成绩卡中登记。
第三十三条学校采用绩点评估办法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课程学分绩点是对学生某门课程学习情况的评价。
绩点的计算范围包括计算时间范围内学生选修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但不包括非课堂教学课程、任意性选修课、免修考试不及格课程、批准缓考的课程。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 = 某门课程学分数×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某一时期内课程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 = 某一时期内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时期修读课程学分总数。
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百分制与等级制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成绩等级 |
绩点系数 |
成绩等级 |
绩点系数 |
A+ |
4.5 |
A |
4.0 |
B+ |
3.5 |
B |
3.0 |
C+ |
2.5 |
C |
2.0 |
D+ |
1.5 |
D |
1.0 |
F |
0 |
|
|
第三十四条依据本办法所计算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以作为开展评优评奖、综合测评、学位授予等工作的依据之一。是否用于及如何用于上述工作由相关单位、部门自行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一个学期课堂教学课程学分通过率不足 50% ,将对其提出警示。受到警示的学生,若再次出现一个学期课堂教学课程学分通过率不足 50% 的情况,将予以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如果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应在每年 5 月底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申请结业的学生在两年内回校以旁听的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后,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时,其考核成绩卡片归入本人档案。
毕业生成绩卡片应如实列示其课程考核结果,虽修读但未通过课程的成绩不再列示。
结业生、肄业生成绩卡片应如实列示其修读过的课程的考核结果,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应包括成绩卡片列示的所有课程。
学校为退学生开具的成绩证明应如实列示其修读过的课程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对学生考核结果进行披露:
(一)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应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学生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的。
(二)基于学生学习的需要需向其亲属通报学习成果的。
(三)因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评奖、评比等活动而要求公开披露考核结果的。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披露学生的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学生应合理使用其考核结果。学校应为学生合理使用其考核结果提供便利。以学校名义或由学校盖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结果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并保证客观、真实。
第四十一条学生离校后因考试、出国等原因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并交费。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原《OD体育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校发 [ 1999 ] 4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