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 〕 90 号),《OD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 2012 〕6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附加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附加条件
1.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居于班级排名 5% (含)以内;
2.上一学年 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居于班级排名 5% - 10% (含)的学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上一学年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项目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需提交证明材料;
3.上一学年 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居于班级排名 10% - 30% (含)的学生,如在以下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 EI 、 ISTP 、 SSCI 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上一学年学院本科 2-4 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条 申请和评审
1.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学院在校园网学院主页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院主页上下载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网上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申请无效。
2.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组长和成员不少于 5 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材料的审查工作。
3.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学院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确定获奖者名单,在学院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细则经 2012年5月29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OD体育官方网站负责解释。